星期一

溫哥華房地產買賣需注意的日期

溫哥華房地產買賣需注意的日期

當買家看中一個物業,而準備填寫房屋買賣合約 " Offer " (Contract of Purchase and Sale) 時,需要留意成交日期(Completion Date 或 Closing Date),一般口頭上說是Closing Date,有別於取消貸款條件日期 (Subject Removal Date) 和交收物業日期 (Possession Date)。

Closing Date是人客正式成為業主的日子,物業也正式登記在你的名下,貸款利息計算也是從這一天開始。物業一經登記在你的名下,如果物業發生事故,你也要負責。

交收物業日期可以是成交日期之後數天,這日子是人客和屋主自行決定,總括來說,法律生效日期是以Closing Date計算。

「Piggyback Closing」這字句,在律師行業常常聽到,意即同一個人客,在同一天內,在律師樓完成賣屋和買屋手續。一般律師不建議客人買和賣在同一天內交易。假如同一個人在同一天,需要用賣屋的錢來成交買來的物業,律師會提醒人客如果決定要這樣做,他們要非常清楚知道成交是有機會發生問題,和引起很大不良後果。

要成功地在同一天內完成買一個物業及再購入另一物業,在律師立場是需要很大運氣,並不一定有把握。因為在同一天為同一客戶進行賣一個物業和買入一個物業,並沒有法律依據及權利,保障客人一定在當天完成全部程序。在這環境下,最少有6個不同的人物介入這宗買屋和賣屋,看以下複雜情況:

李先生——購買A物業  
陳先生——賣出A物業  
陳先生——購買B物業  
王先生——賣出B物業  
律師甲——代表A物業買家李先生  
律師乙——代表陳先生賣出A和買入B物業  
律師丙——代表B物業賣家王先生

因為某種原因,其中一家延遲不能成交,就會引起連鎖性影響,加上如果A和B需要通過不同田土廳(Land Title Office)介入註冊,同一天成交機會更加渺茫。例如陳先生賣出物業A,而要同一天成交物業B,律師乙要等物業A買賣程序辦妥,才可以進行物業B買賣。根據買賣合約,陳先生所買物業A原則上在成交Closing Date當天午夜前完成,也是合法完成,如此一來,要再成交物業B根本沒有可能。

如果人客一定要在同一天完成賣屋和買屋程序,提議如下:
  
(一) 成交日期不要安排在月初或月底,這段時間通常律師和貸款機構比較忙。  
(二) 避免在星期五或長假期之前一天成交,因如有意想不到事情發生,就要隔了一個周末或長假期後才可以繼績跟進。

想避免發生問題,保險做法是安排一個過度期貸款(Interim Financing),待買家有足夠錢成交購買的物業,賣出的物業可以獨立分開。過度期貸款的好處是購買的物業可以早一兩天成交。
總括來說,一般律師都建議「不要」在同一天賣出物業和買入物業。當然假如人客不需要賣屋的錢來買屋,當天成交完全沒有問題,不然的話,仍然是那句話,不要在同一天成交。如果一定要同一天成交,要有心理準備不能順利成交及要找地方居住。

撰文﹕Sally K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