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一 筆者接到一通來自本拿比 ( Burnaby ) 李先生的電話 李先生聊到 "現代高速的網路世界讓大溫哥華購屋人士可以在網路上( MLS )搜尋大部分房屋,並且在 OPEN HOUSE 前往參觀,並從大溫哥華房地產網路上研究房屋價格等相關資訊;既然如此,為什麼買主還要找房地產買方經紀人?".
以下是筆者的建議:
簡而言之,找尋 買方經紀是為了確保購屋人的權益,因為,房屋交易金額龐大,過程複雜,特別是交易過程更是充滿潛藏的風險,不可大意。(更何況 在加拿大買房地產 絕大部分買主沒有經紀費用)
如果僅靠房地產賣方 經紀 (seller's agent)處理雙方的交易過程,很可能聽不到有關該屋的問題,也沒有一位專業人員可以維護買方的權益。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tor 發言人莫隆尼 Walter 說:「如果你有房地產買方經紀 ( buyer's agent ),他必須對你善盡百分百忠誠的責任。」
房地產買賣在正常狀況下,房屋買賣雙方均應聘 房地產經紀 人,代為處理買賣過程,並確保雙方權益。買賣開始前,買方經紀人 應向買方說明自己的職責,同時,賣方經紀人 應向賣方說明自己的職責,此一程序叫作「公開說明」(Disclosure)。 經紀人必須將一份簽過字的書面「Working with Realtor」交給賣方或買方。
在加拿大房地產買賣,賣方 經紀人 有向賣方善盡「忠誠」(loyalty)的義務,而買方 經紀人 同樣對買方須善盡「忠誠」的義務。大溫哥華房地產地產局規定,「房地產經紀人可代表買方和賣方兩方,但必須買方和賣方都同意此安排,並放棄此經紀人向買賣雙方客戶公開全面資料及雙方買賣動機的義務。
如此一來 很明顯地,如果房地產經紀人同時代表買方和賣方, 經紀人不可能對雙方都盡『100% 無可隱瞞的忠誠』。」
房地產經紀人如果同時代表買方和賣方,至少應該確保雙方買賣動機的保密 ,譬如,不應該向賣方透露,買方剛獲得一大筆年終獎金;也不應向買方透露,賣方因為離婚而必須儘快賣出房屋;如果發生討價還價的情形,或者討論到房屋的瑕疵,"100% 無可隱瞞的忠誠" 情況就可能變得更為模糊。
*下列連結是筆者之前寫的一篇相關文章 提供參考
http://www.ca604.com/2010/01/blog-post.html